离婚抚养费纠纷
(2019)川0106民初4936号
原告:李X,女,1988年生,汉族,住成都市武侯区
委托代理人:冯静,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:刘XX,男,1989年生,汉族,住成都市金牛区
事实与理由:李X与刘XX于2016年3月14在成都市武侯区登记结婚。婚后于2016年10月18日育有一子,因婚后双方性格不合,造成夫妻感情不和,起诉到金牛区人民法院。
原告诉求:
一、判令双方离婚;
二、判令婚生子由李X抚养,刘XX每月支付孩子不低于10200元的生活费、教育费、医疗费;
三、刘XX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。
审判结果;
一、刘XX与李X自愿离婚;
二、婚生子随李X生活,刘XX从2019年5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刘XX生活费1200元,普通教育费、医疗费 、保险费凭票据由双方各承担一半,直至孩子十八周岁为止;
三、双方共同确认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;
四、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李X负担